据国内媒体报道,2019年10月,浙江工业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冰对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人脸识别的使用表示不满。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因侵犯隐私和违反服务合同而被起诉。
这种情况称为“人脸识别第一种情况“。
截止11月20日下午,杭州富阳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冰损失合同福利及交通费用共计1038元,删除郭冰在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

在2019年4月,郭冰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旅游365天”双年卡,以确定指纹识别进入公园的方式。 郭冰夫妇留存姓名,身份证号,电话等信息,并录入指纹,照片。
去年7月和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给郭冰发短信通知年度入卡识别系统更换,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也就是说,野生动物园将年卡用户的进入模式从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禁止在消费领域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遵循“合法、合法、必要”的原则,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侵犯个人信息时,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野生动物世界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野生动物世界将原来的指纹识别改为人脸识别,这是单方面的违约行为。 因此,该商铺通知及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的合同,对郭兵不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办理年卡时,约定使用指纹识别进入园区,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冰夫妇的照片信息,超出法律意义的必要原则,故不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