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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案例。
手机上的棋牌游戏软件
不受时空、人员限制
赢得不少“牌友”青睐
不法分子从中看到商机
竟把游戏软件变成
开设赌场的犯罪工具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
吴某注册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幸运棋牌”的游戏软件,并通过设定相应规则用于组织他人在网上进行赌博。
吴某在软件中设置亲友圈,招揽他人担任总代理(也称“盟主”),并向总代理出售该软件设定的“房卡”,总代理再通过层层发展代理的方式,招揽各代理身边亲友加入该亲友圈。总代理在软件中消耗“房卡”,便可开设虚拟房间,亲友圈内的人员可以自由进入该虚拟房间赌博。赌博结束后,由总代理及下级代理为赌客按照“体力值”与人民币1:1的比例进行结算。吴某等人按照一定比例向参赌人员收取桌费,桌费通过系统自动扣除体力值的方式收取。
2022年1月以来
吴某先后招揽支某、何某担任该软件创建亲友圈的“盟主”,由二人管理下面的代理。吴某通过该软件后台,能够随时查看参赌人数、“抽水”数额等情况。
经统计
吴某、支某、何某分别从“幸运棋牌”软件赌博平台非法获利60万余元、28万余元、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支某、何某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开发的“幸福棋牌”软件吸引不特定的多人持续进行赌博并抽水渔利,获利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在网上开设赌场或参与赌博
均属于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拒绝侥幸心理
莫给人生添“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