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民法典》重峦汇峰之际,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应修订施行,共鼎而生。法典令之以文,解释齐之以理,对统一法典适用是谓必取。天同律师针对司法解释中重要增改内容,推出系列“天同快评”。愿持续以我们有限之认知,与同仁们共享无限之志趣。
</><>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 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合计><> 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重大修改的主要条文有:新增第三十六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将行使期间由原来的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第三十七条关于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中删除了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的但书规定。除该三个条文之外,还值得注意的是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关于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规定,该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将“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纳入了代位权的范围,将对争议不休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产生重大影响。</><> 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相关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优先权批复》”)第一条的规定。《优先权批复》除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外,还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虽然该规定并未被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所吸收,且《优先权批复》现已失效,但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所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发布的新修订“执行类”司法解释中,未修改《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内容,故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仍将优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 按照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要求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早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该函复中规定“发包人不是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两个除外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何谓“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一般情形下,装饰装修工程以外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存在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限制。在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五类“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类型,包括:(><> 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意见截然相反。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五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与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内容一致,仅是将援引《合同法》条文调整为相应《民法典》条文。根据该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才可以请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是由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修改而来,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将“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纳入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虽然学界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尚存在争议,但对于其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并无分歧。无解析版是什么意思当然,也有少数意见认为优先权与承包人身份有关,专属于承包人。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 总体而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主要表现为对旧规内容的承继与整合,创新稍显不足。如对于广受诟病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问题,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依然保留,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未修改竣工日期推定、第十四条未修改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质量保障等逻辑不周全的问题。</><> ><> ><> ><> 除上述三个问题外,还存在其他遗憾,在此不赘。虽然有遗憾,但可以理解的是,自去年><> 本文旨在分享行业动态,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视为天同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案件作进一步交流咨询,请联系本栏目主持人。</><> “快评”栏目由孟也甜律师主笔/主持,跟踪法律行业实务、时事热点,不定期发布天同律师及各界法律同仁的评论性文章,以期搭建更广泛的同行业讨论平台。如您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点击文末留言。无解析版是什么意思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