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不认可指控罪名:小木匠要求赔偿约135万、劳荣枝表示仅有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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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1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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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案将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劳荣枝被指控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开庭前,劳荣枝的亲属劳声桥写下并将向法院提交《道歉忏悔,积极赔偿,恳请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劳荣枝辩护权申请书》。

这封申请书里,劳声桥表达了向7名被害人道歉忏悔,愿意积极赔偿的想法,并表示希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劳荣枝的合法权益。

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指控劳荣枝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四起犯罪事实,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劳荣枝对罪名不认可,表示其未与法子英合谋,不是自己的本意。法庭上,劳荣枝对被害人家属道歉。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了解到,劳荣枝案仅有合肥被害人小木匠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约135万元。劳荣枝表示愿意赔偿,但其仅有3万多元。

以劳荣枝的逃生欲和在镜头前都笑得出来来看,心理素质和反侦察~都高于一般人,劳荣枝不认可指控罪名也在想象当中。

时间已经过去20年了,很多证据早已消失的无影无踪,无处追寻了。若无法获取新的证据,仅从20年前的判决书上提供的证据内容来看,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劳荣枝参与到了法子英的杀人行为中,从判决书中可以发现,法子英一个人几乎把所有的杀人罪行都担了下来。

另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一项原则上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定罪。也就是说,即使法子英供述了劳荣枝参与其杀人的全过程,但仅凭法子英的供述也难以认定劳荣枝的杀人罪行,只要劳否认,也很难对她进行定罪。

根据当年的判决书给出的案情,两人的分工大致是这样:劳负责把人勾引过来,然后法子英负责勒索,劳去取钱,法杀人。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看,并没有交代是否劳直接参与了杀人,仅有一个细节交代了劳购买了电冰箱。如果劳矢口否认参与了杀人,仅仅有绑架的目的,同时在今后的审理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直接参与了杀人,劳荣枝很有可能利用这点争取死缓或者无期。

根据1999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子英犯罪作出的判决书,可知,在犯罪嫌疑人劳荣枝与罪犯法子英的共同犯罪中,劳荣枝只是从犯。在1996年的一起绑架案中,劳荣枝只是负责在酒吧物色人选,之后,绑架行为、勒索财物行为、以及将被害人杀害等行为都是罪犯法子英做的,劳荣枝并没有参与这些犯罪行为。在1997年的一起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劳荣枝只是受托罪犯法子英拿着法子英从被害人出强得的手机和存折去银行取钱,对被害人的绑架、恐吓、杀害等行为,劳荣枝并没有参与。在1999年的杀人案和绑架案中,犯罪嫌疑人只是负责在酒吧物色犯罪对象,并将被害人诱骗至出租屋,对木匠的故意杀害,对被绑架人实施的绑架、恐吓,以及杀害行为,劳荣枝也没有参与。

以上,所有的在1999年做出的判决书中,法子英承认的罪行当中,犯罪嫌疑人劳荣枝均是以从犯的身份参与犯罪的,并不是这些案件的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从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必须要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1999年对法子英进行侦查、审判的时候,劳荣枝逃跑了,具体案件的真实情形是什么,还有待侦查机关对落网的劳荣枝的侦查,具体最后能对劳荣枝定什么罪名和判什么刑罚取决于侦查机关对案件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不能仅依据法子英的陈述来认定劳荣枝构成绑架罪(从犯)、抢劫罪(从犯),根据带查证的事实,劳荣枝,可能构成前罪的主犯或从犯,或构成新的犯罪,或因证据不足,什么犯罪也没够成,都是有可能。

翻看了法子英和劳荣枝所作的案,以及法子英到案后所披露的案件细节,查阅过后,有几点关于此案的“担忧”?已被执行死刑的法子英会成为劳荣枝的挡箭牌吗?劳荣枝会获死刑吗?时隔二十年的审判会把曾经的更多的细节还原出来吗?根据新闻线索,以及警方的通报来看的,身负7条人命,潜逃20年,媒体似乎已经“认定了”犯罪事实,舆论导向带给警方一定的压力。而因当年技术水平限制和未建立起的公安联网,证据链的完善具有一定难度。当年两人是流窜作案,这对作案数量及过程的确定以及证据的收集又是一个难度。

从网传劳荣枝神情和反应照片来看,她毫不慌张,好似已有了万全准备,恐怕警方的侦察难度会比较高。另外,此案在当时的影响力很大,轰动一时,其案型情节还被拍成电视剧,是《红蜘蛛》原型之一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越高的案件,对公安、检查机关而言面对的社会舆论压力会越大,不仅是审查程序要稳步进行,对舆论导向和进展公布,辟谣、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恐慌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法子英以治疗大腿枪伤为交换条件,陆续交代他们曾到过广州、常州、南宁、厦门、东营、黄梅等地,每到一地,就由劳荣枝坐台谋生。

除南昌和合肥的命案,法子英交代在温州租房时,图谋转租人梁晓春的钱财,用刀逼其交出钱财并骗来其友刘素清,亦抢夺刘的现金千余元及2.5万元存折,而后勒死梁、刘二人。两名女子均是双手双脚被绑,脸朝下,趴在床上被害。但在大腿枪伤治疗得差不多后,法子英拒绝交代更多,甚至一度翻供。

首先到底能认定几起案件她参与其中至关重要。和她情况最类似的,是哈尔滨碎尸案的戢红杰,该案性质比这个案子还要恶劣的多。杀十人搅成肉泥。至少有五六起案件她参与其中。戢也是充当僚机角色,物色作案对象。另外戢红杰施虐成性,罪恶深重。但碎尸案证据难以获取,最终该团伙法院只认定了两起碎尸案。而首犯,她丈夫杨树彬又大包大揽,认定的两起案件她都没参与。她最终活了下来。

劳荣枝案关于犯罪部分的报道有个特点,如今焦点是劳荣枝,可犯罪过程里除了勾引部分,其它部分很少能看到劳的具体作用。应该是法揽下了罪行(也有可能有证据,但目前阶段不便披露)甚至可以设想劳如果反审讯经验足够丰富,咬定是被法胁迫的(前提警方确实没掌握关键证据)。

这些年代久远的案件,如果罪犯在逃亡岁月确实夹住尾巴做人。考虑案件影响已经贬值,如今恶性连环犯罪的形势也不像当年那么严峻。在少杀慎杀的大趋势下,会考虑给个死缓留口气。这些年几起逃匿多年案件的罪犯,都获得了死缓。艾宏光涉案三条人命,死缓。陈洵敏两条人命,中国最大运钞车劫案首犯,死缓。劳要是这二十年确实老老实实,未必不会刀下留人。

我们可以来看一下绑架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法定量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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